2014年1月10日 - 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 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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