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8日 - 在賣方委託售價與買方出價尚有差距時,業者應本於信實服務之精神爭取買賣雙方之利基。詎料,該業者竟為賺取差價,明知賣方願以二百二十萬元出售系爭房地後,仍告知買方其承買價額二百五十萬元低於賣方之委託銷售價格。同時間,另藉由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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