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固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指控,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且係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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