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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予熱烈喝采。 - 稅務顧問專欄--追求租稅正義, 捍衛納稅人權
2013年9月22日 - 事實緣:(一)訴願人為香港商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信○公司)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97年度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新加坡信○公司)提供集中採購資訊及支援等服務之報酬合計新臺幣(以下 .... 台端以新加坡信○公司設於中華民國境外,於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所提供行銷、資訊及產品管理服務,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之新加坡地區發生,進而主張系爭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對原扣繳原因事實之爭執,並非本於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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