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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木荣诉厦门嘉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一审民事 ...

2011年10月14日 - 该《租赁合同》第五条还约定:庄木荣不得借以所承租经营的商场资产的名义,对外举债或对外投资;非经厦门市嘉禾实业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转租;不得利用商场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结算及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租金至2010年10月31日。 2010年6月10日,被告嘉禾公司委托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致函给原告庄木荣,函称:原告庄木荣自收到函件之日起,被告嘉禾公司与原告庄木荣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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