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 -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並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准予報備有案者或依國民住宅條例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宅社區。 (二)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兩年者。 □評審標準一、管理委員會組織運作(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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