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 依據中華民國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即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之一種證明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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