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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停職解職生效時點意見書 - 新浪部落 - 新浪網

2008年11月14日 - 就停職暨解職而言,個人較為關注的焦點是,停職暨解職處分生效的時間點該如何明確計算的問題,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即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始能生效。 ....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長張志聖表示,依據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應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蔡沐和被解除林內鄉民代表職務,並不因其提起訴願而暫緩遞補,民政處六月三日二度行文林內鄉代表會,要求在文到一週內讓莊素棉就職,截至昨天為止,莊素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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