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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令 - 賺錢是快樂的^+++ - 痞客邦PIXNET

2010年3月28日 - 【內容】一、依據本部於97年7月3日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法規會(請假)、營建署、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研商結論辦理。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 .....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未派員)、省市地政處、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明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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