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令 - 痞客邦PIXNET
2010年3月28日 - 【內容】案經本部於95年1月16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登記機關受理跨所辦理所有權交換登記案件聯繫作業程序」結論如下: ...... 【內容】按「對權利主體認定不易之土地,如其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人記載福德爺、媽祖會、文林社無管理人姓名與祭祀公業字樣者,若立具切結書並願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時,可准其公告,惟在公告之前,需瞭解其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否則,仍不宜以上述方式處理為妥。
tprea0889.pixne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