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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令 - 痞客邦PIXNET

2010年3月28日 - 【內容】案經本部於95年1月16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登記機關受理跨所辦理所有權交換登記案件聯繫作業程序」結論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 .....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未派員)、省市地政處、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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