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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一) at 民事訴訟/ 惠博法律事務所

2013年5月14日 -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第二條 (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 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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