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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行使代位權的限制-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 中新法律事務所

2014年5月3日 - 故就公法上稅捐債權之行使或保全,自無由適用該條規定而行使撤銷權之餘地,此與私法上所表現於一般法律思想之誠信原則,在公、私法上有其共通之法理,而得適用於公法者,未盡相同,且不生依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法則而得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問題。又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收,稅捐稽徵法固未定有得行使撤銷權之明文,或如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 過戶等代書業務。 法律顧問:公司企業法律顧問、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家庭律師、個人法律顧問。台灣、大陸、國際商標、專利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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