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日 - (2)兒童及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兩年。 但未滿兩歲之兒童本人不受設籍期限之限制。 (3)十二歲以下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兒童. 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保母人員。 (4)前項就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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