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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務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2008年8月6日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 .....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第01/PDCA/2007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茲決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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