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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