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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_郭建恒律师_新浪博客

2013年4月27日 - 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分享:. 喜欢.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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