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 -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是否仍有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買之適用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郭凌豪2012-03-05 案例: 甲、乙、丙共有台北市一精華地段建地,因甲欲出國享受退休生活,決定處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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