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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使用管理】 - 管家公 - 痞客邦PIXNET

2001年2月1日 - 我購買七層大樓的頂樓時,與其他大樓住戶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先有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 ... 噪音及充分私密性、衛生等林林種種。 以人為主體的群居生活條件之完整被保護與不可侵犯之共同利益行為,此見諸本條例後述之修繕、管理、維護及至管理委員會之輕度介入行為,都是以共同利益為內容之延伸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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