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 - 如為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責人或股東個人依法無須另行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3.%E5 負責人就公司之舉債行為擔任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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