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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著作權法之比較研究:第五章兩岸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udn ...

2014年10月30日 - 五、強制授權之限制:他人基於必須利用著作之一定正當理由,可申請主管機關准許對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一定補償金或使用費後,就其著作加以翻譯或複製,例如伯恩公約(巴黎修正條款)附屬書第一條至第三條、日本著作權法第六十七至第七十條規定是。 上述五種著作財產權限制情況,第二種「 ..... 故為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而影印他人著作,須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如利用影印店之影印機影印他人書籍,縱供個人使用,仍屬非法。按南韓(第二十七條)、中共(第二十二條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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