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版不動產買賣「要約書」 : 樂愛生活手札
作者:樂自在雲中 - 2011年5月14日 - 本要約書依第三條承諾送達他方之日起日內,買賣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委託人及買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第六條要約之生效. 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壹式肆 ... (1)寄存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如鄉、鎮、市、區公所)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2)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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