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日 - 第2 條免稅商店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3 條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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