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 - 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6374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陳鎮安之妻吳采鳳居住使用,未積欠管理費。嗣據第三人吳彩鳳於100年8月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陳鎮安於91年11月27於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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