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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學徒: 教育部令: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2014年1月4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20192385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第一章總則第1 條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 .... 第19 條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補習班班主任,應由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 一、技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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