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響空間網」實施計畫 -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 痞客邦PIXNET
2008年10月17日 - 壹、目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本市公用房舍予藝文創作者及藝文團體作為展演場所、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等使用,藉以減緩藝文工作者部分資金壓力,並得以藝術創作美化或改造閒置空間面貌,達到鼓. ... 媒體藝術/新媒體藝術。 4. 傳統藝術:包含傳統表演藝術與傳統工藝美術等。 5. 與文學、影像相關之藝文創作。 6. 與上述藝文創作相關之支援性工作。 (三) 申請使用人共同針對市有房地之空間使用進行規劃,由共同申請人共同與本局簽訂始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並就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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