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覆議絕非矯情-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14年2月6日 - 地政士既掌握成交價資訊,依地政士法規定就有申報登錄義務,非「委任、代理」問題。因此也沒有「讓地政士公親變事主」疑慮。 ... 依現行稅法規定,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填報公契價格,並以該價格核課印花稅。公契價與買賣實價的確不同。未來政府是應該逐步調整,使其一致。目前產權過戶與實價登錄採脫鉤處理。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竣後,地政士需至地政事務所領取所有權狀等資料,可於此時申報登錄實際交易資訊,以避免逾期,亦可採線上申報登錄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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