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财务学习:关于国税函【2000】687号的故事_稻草人_新浪博客
2013年5月24日 - 1、200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2000〕687号文,其中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 ...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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