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9日 - 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僱主) 聘僱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僱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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