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施行。 3.提供三節禮品 4.供午膳、制服。 5.舉辦國內或國外旅遊。 6.完善的員工教育訓練制度。 7.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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