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 - 陳清茂律師表示,員工如果簽勞動契約准許公司監看電子郵件、MSN,代表員工放棄「法律上的保護」,員工要告公司妨害秘密,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不過,法官、檢察官如果很重視隱私權,是否構成妨害秘密,則有較大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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